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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中字第1100016636號來函公告

發佈者 : 呂註冊組長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中字第1100016636號來函表示:

重申本市國民中學班級編制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備註1)規定辦理。

二、  查依上開準則第2條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  有關學生數超額之學校,請確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備註2)辦理。 

四、  本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規劃列入110年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之一,請各校務必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新生入學及編班作業,倘因個別學校因素造成本局前揭考核遭扣分者,將列入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之參酌。

備註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1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

    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備註2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1030708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

    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便利學生就讀。

   (三)小校小班。

   (四)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分發入學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

         學生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為基

         準,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或

         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且應以不占原招生名額方式辦理。

   (六)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

         育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

         就讀。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

         定追蹤輔導入學。

四、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

         消除空戶之存在。

   (二)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

         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

         拒收。

   (三)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

         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四)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

         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由本

         府教育局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五)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

         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僅准轉出不准轉入;但

         因學生轉出致產生缺額時,得接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

         學生依序轉入。

五、本府教育局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召集相關人員,依社區發展狀況

    、人口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檢討修訂;對於人口密集、學校相距較遠

    之地區得酌情增設新校。

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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