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原民委員會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發佈者 :
林實驗研究組長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六十分以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若能提供畢業學期之成績單且申請表校方有核章者不在此限)。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前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名證明。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
1、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四)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補助名額(僅摘列高中職組):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2,000元,補助名額50名 (清寒30名,優秀名額20名)。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
(二)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三)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申請所應繳驗證件:
*申請書。
*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切結書。
*領據。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下學生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清寒生)。
*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清寒生)(如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免附)。
※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此項獎學金。
※申請本獎學金之「優秀生獎學金」者,不得與「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重複申領(若申請本獎學金之「清寒獎學金」則不會與國教署之獎學金衝突)。
本校收件截止:115年9月14日(一)下午5點整,請於期限前備妥資料送交教務處註冊組,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六十分以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若能提供畢業學期之成績單且申請表校方有核章者不在此限)。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前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名證明。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
1、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四)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補助名額(僅摘列高中職組):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2,000元,補助名額50名 (清寒30名,優秀名額20名)。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
(二)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三)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申請所應繳驗證件:
*申請書。
*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切結書。
*領據。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下學生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清寒生)。
*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清寒生)(如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免附)。
※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此項獎學金。
※申請本獎學金之「優秀生獎學金」者,不得與「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重複申領(若申請本獎學金之「清寒獎學金」則不會與國教署之獎學金衝突)。
本校收件截止:115年9月14日(一)下午5點整,請於期限前備妥資料送交教務處註冊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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