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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

發佈者 : 吳人事助理員
一、 依據銓敘部本(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本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本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本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本年8月28日生效。另銓敘部本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本府本年9月8日府授人力字第1150299247號函諒達),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本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本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本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本年8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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