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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

發佈者 : 吳人事助理員
一、 依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銓二字第115600650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三、 茲以各級法院之約用法官助理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銓敘部參酌司法院秘書長115年9月2日秘台人二字第1150022073號函之意見,認定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約用法官助理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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