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高中部-就學貸款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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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幹事
(1)高中部學生 若需要辦理115學年第1學期就學貸款,請於 即日起-至115年 9月16日(週三)前,洽詢學務處 紀小姐(分機722),俟 教務處高中註冊組確認學生 就學貸款說明暨貸款金額明細表 之金額後再取表。並請於即日起最遲9/18(週五)前,攜帶本人及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及相關必要文件,辦妥銀行對保手續(臺灣銀行臺中分行2樓就學貸款電話04-22224001分機308),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書-學校聯於9/21(週一)前擲交學務處 紀小姐(分機722),裨益學校彙整並依規定時限內辦妥後續相關規定業務。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可先上網預約對保時間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bot.com.tw)
(2)◆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留意以下身分減免作業
→請務必先申請學費減免、雜費減免最後才能進行就學貸款(不能同步作業)
(3)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
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負擔,說明如下:
經查調 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
或120萬元以上者,學生提交至少1位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階段之兄弟姊妹、子女相關資料,皆符合申貸資格,在學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不需再繳交「自付利息切結書」)
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者,請先注意法規是否符合貸款資格、也不能有<溢貸>情形。
以免造成同學補繳費用困擾
1.享有各項減免或教育部補助學金者,該金額須自申貨金額中扣除。
2.借款人申請生活費,須持有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115年) 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影本。
◆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滿18歲成年基準日為: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含)前。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或29日(含)前。
◆繳交資料:(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務必要有詳細記事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若有休學,可補<休學證明書>,
僅適用於兄弟姊妹成年,未成年無須繳交
●依臺中市教育局115年7月22日中市教高字第1150064124號函規定辦理:行政院於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其中第8項措施為「學貸利息再調降」方案,自115年8月1日起實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學生負擔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貸資格的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三)措施三:畢業後開始還款的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為1.775%,調降至0.775%。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摘錄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同一教育階段(高級中等學校)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印章、國民身分證、註冊收費通知單(學生就學貸款說明暨貸款金額明細表)及其他相關必要證明文件,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九、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教育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教育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再檢附證明文件請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十、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電子檔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十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四)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 若有 溢貸金額 須申報教育部就學貸款系統並須退還原貸銀行。
(五)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2萬元為上限。
備註:
1.享有各項減免或教育部補助學金者,該金額須自申貨金額中扣除。
2.借款人申請生活費,須持有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 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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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部就學貸款宣導
(1)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請於學生於學期註冊前、畢業或離校時宣導就學貸款相關注意事項-畢業離校前請確實注意依約還款;並得洽詢貸款銀行,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4月20日發文字號:中市教高字第1150033653號來函辦理及國教署115年4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37326號函辦理)。
(2)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
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
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次日起,開始償還。如未能及時辦理展延,可能
會衍生貸款逾期,聯徵信用紀錄異常等有損個人權益之情形,請多加留意。
(3)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2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2條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第13條規定:「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4)有關就學貸款學生畢業後之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a.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另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b.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臺灣銀行已屆還款期之學貸戶可申請新寬緩措施:請詳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各項寬緩措施申辦程序」,如需諮詢相關問題請致電承貸分行、客服中心。
(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印 協助無力償還就學貸款學生手冊,目標:期望透過整合說明,促使在學生時期辦理就學貸款之借款青年,藉由增強學生相關理財觀念,並瞭解相關權益及福利措施,提供整合之協助青年就業方案,以達到提升青年就業能力,進而減輕畢業後青年還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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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
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負擔,說明如下:
經查調 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
或120萬元以上者,學生提交至少1位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階段之兄弟姊妹、子女相關資料,皆符合申貸資格,在學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不需再繳交「自付利息切結書」)
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者,請先注意法規是否符合貸款資格、也不能有<溢貸>情形。
以免造成同學補繳費用困擾
1.享有各項減免或教育部補助學金者,該金額須自申貨金額中扣除。
2.借款人申請生活費,須持有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115年) 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影本。
◆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滿18歲成年基準日為: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含)前。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或29日(含)前。
◆繳交資料:(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務必要有詳細記事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若有休學,可補<休學證明書>,
僅適用於兄弟姊妹成年,未成年無須繳交
●依臺中市教育局115年7月22日中市教高字第1150064124號函規定辦理:行政院於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其中第8項措施為「學貸利息再調降」方案,自115年8月1日起實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學生負擔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貸資格的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三)措施三:畢業後開始還款的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為1.775%,調降至0.775%。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摘錄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同一教育階段(高級中等學校)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印章、國民身分證、註冊收費通知單(學生就學貸款說明暨貸款金額明細表)及其他相關必要證明文件,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九、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教育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教育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再檢附證明文件請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十、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電子檔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十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四)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 若有 溢貸金額 須申報教育部就學貸款系統並須退還原貸銀行。
(五)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2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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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各項減免或教育部補助學金者,該金額須自申貨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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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請於學生於學期註冊前、畢業或離校時宣導就學貸款相關注意事項-畢業離校前請確實注意依約還款;並得洽詢貸款銀行,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4月20日發文字號:中市教高字第1150033653號來函辦理及國教署115年4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37326號函辦理)。
(2)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
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
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次日起,開始償還。如未能及時辦理展延,可能
會衍生貸款逾期,聯徵信用紀錄異常等有損個人權益之情形,請多加留意。
(3)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2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2條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第13條規定:「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4)有關就學貸款學生畢業後之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a.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另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b.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臺灣銀行已屆還款期之學貸戶可申請新寬緩措施:請詳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各項寬緩措施申辦程序」,如需諮詢相關問題請致電承貸分行、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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