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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專業倫理指引

發佈者 : 陳輔導組長
教育部為健全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以下簡稱輔導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之專業倫理規範,以確保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生活適應、適性學習及生涯發展,特訂定本指引。全校教職員皆屬輔導相關人員,可互相提醒指引事項,詳見附件。
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就讀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學生。
(二)輔導相關人員:指執行學生輔導職務之專兼任輔導教師、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與學校輔導行政人員,及協助輔導工作之其他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運用於協助教學與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例如學務創新人員(含校安人員)、運動教練、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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