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高中部就學貸款宣導
發佈者 :
紀幹事
高中部就學貸款宣導(114.8.15已公告校網-請參閱)
1.高中部學生若需要辦理114學年第1學期就學貸款,請即日起至9/22(一)前到學務處 紀小姐洽詢 (分機712),俟教務處高中註冊組領取之學生就學貸款說明暨貸款金額明細確認後取表。請並於即日起最遲9/24(三)前,攜帶本人及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及相關必要文件,辦妥銀行對保手續(臺灣銀行臺中分行2樓就學貸款電話04-22224001分機308),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書-學校聯於於9/25(四)前擲交學務處 紀小姐(分機722),裨益學校彙整依規定時限內辦妥後續相關規定業務。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可先上網預約對保時間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bot.com.tw)
(1)◆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留意以下身分減免作業
→請務必先申請學費減免、雜費減免 最後才能進行就學貸款(不能同步作業)
(2)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2人以上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
(三)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享受部分公費、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公費、學雜費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2學期起 開始實施 教育部就學貸款放寬標準
年收入 含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 之總合人數
1人 2人 3人 繳交佐證資料
120萬以下 免息 免息 免息
120萬-148萬 不可貸款 免息 免息 V
148萬以上 不可貸款 全額利息 免息 V
◆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者,請先注意法規是否符合貸款資格、也不能有<溢貸>情形。
以免造成同學補繳費用困擾
◆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滿18歲成年基準日為: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含)前。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或29日(含)前。
◆繳交資料: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務必要有詳細記事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若有休學,可補<休學證明書>,僅適用於兄弟姊妹成年,未成年無須繳交
(3)就學貸款 切結書→(B類全戶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上148萬元以下、C類全戶家庭年所得總額148萬以上)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
一、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負擔,說明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二)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家庭年所得總額放寬至148萬元以下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三)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3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不限家庭年所得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四)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但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可申請貸款,惟利息應自行負擔。
2.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並提醒學生屆期依約償還貸款本息(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051690號函辦理)。並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以降低逾期放款及呆帳風險。
3.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借款人需在畢業(或休、退學)後滿一年開始攤還學貸(在職專班學生在畢業或休、退學次日起及需開始攤還學貸)。但如果學生有繼續升學、服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應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分行申請延後還款至新學程(或退伍、實習)後再開始攤還。如未能及時辦理展延,可能會衍生貸款逾期,聯徵信用紀錄異常等有損個人權益之情形,請多加留意。
4.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2條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第13條規定:「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5.有關就學貸款學生畢業後之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a.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另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b.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臺灣銀行已屆還款期之學貸戶可申請新寬緩措施:請詳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各項寬緩措施申辦程序」,如需諮詢相關問題請致電承貸分行、客服中心。
6.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印 協助無力償還就學貸款學生手冊,目標:期望透過整合說明,促使在學生時期辦理就學貸款之借款青年,藉由增強學生相關理財觀念,並瞭解相關權益及福利措施,提供整合之協助青年就業方案,以達到提升青年就業能力,進而減輕畢業後青年還款負擔。
1.高中部學生若需要辦理114學年第1學期就學貸款,請即日起至9/22(一)前到學務處 紀小姐洽詢 (分機712),俟教務處高中註冊組領取之學生就學貸款說明暨貸款金額明細確認後取表。請並於即日起最遲9/24(三)前,攜帶本人及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及相關必要文件,辦妥銀行對保手續(臺灣銀行臺中分行2樓就學貸款電話04-22224001分機308),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書-學校聯於於9/25(四)前擲交學務處 紀小姐(分機722),裨益學校彙整依規定時限內辦妥後續相關規定業務。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可先上網預約對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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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留意以下身分減免作業
→請務必先申請學費減免、雜費減免 最後才能進行就學貸款(不能同步作業)
(2)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2人以上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
(三)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享受部分公費、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公費、學雜費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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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學期起 開始實施 教育部就學貸款放寬標準
年收入 含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 之總合人數
1人 2人 3人 繳交佐證資料
120萬以下 免息 免息 免息
120萬-148萬 不可貸款 免息 免息 V
148萬以上 不可貸款 全額利息 免息 V
◆如有需申請就學貸款同學者,請先注意法規是否符合貸款資格、也不能有<溢貸>情形。
以免造成同學補繳費用困擾
◆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滿18歲成年基準日為: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含)前。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或29日(含)前。
◆繳交資料: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務必要有詳細記事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若有休學,可補<休學證明書>,僅適用於兄弟姊妹成年,未成年無須繳交
(3)就學貸款 切結書→(B類全戶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上148萬元以下、C類全戶家庭年所得總額148萬以上)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
一、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負擔,說明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二)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家庭年所得總額放寬至148萬元以下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三)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3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不限家庭年所得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四)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但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可申請貸款,惟利息應自行負擔。
2.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並提醒學生屆期依約償還貸款本息(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051690號函辦理)。並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以降低逾期放款及呆帳風險。
3.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借款人需在畢業(或休、退學)後滿一年開始攤還學貸(在職專班學生在畢業或休、退學次日起及需開始攤還學貸)。但如果學生有繼續升學、服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應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分行申請延後還款至新學程(或退伍、實習)後再開始攤還。如未能及時辦理展延,可能會衍生貸款逾期,聯徵信用紀錄異常等有損個人權益之情形,請多加留意。
4.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2條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第13條規定:「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5.有關就學貸款學生畢業後之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a.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另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b.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臺灣銀行已屆還款期之學貸戶可申請新寬緩措施:請詳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各項寬緩措施申辦程序」,如需諮詢相關問題請致電承貸分行、客服中心。
6.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印 協助無力償還就學貸款學生手冊,目標:期望透過整合說明,促使在學生時期辦理就學貸款之借款青年,藉由增強學生相關理財觀念,並瞭解相關權益及福利措施,提供整合之協助青年就業方案,以達到提升青年就業能力,進而減輕畢業後青年還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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